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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法成就 彩礼应当返还

  发布时间:2014-09-24 09:52:31


    2014年7月2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牛某见面礼11000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牛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二人于2013年农历12月16日订立婚约。订婚当天,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女方见面礼11000元,由于被告当时在山东威海打工,该见面礼由被告之母代为接受。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但被告拒绝返还原告给付的见面礼11000元,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为保障将来婚姻的成就而在结婚前预先达成的一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契约或协议。彩礼一般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女方的财物,彩礼依附于婚约而产生。给付彩礼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特殊赠与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质。如果男女双方婚姻达成,赠与行为通常认为有效;如果婚姻未达成,赠与方有权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本案中的见面礼即属于彩礼范畴,原告牛某与被告刘某因婚约解除导致婚姻目的无法成就,被告有义务返还原告见面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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