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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法院加强行政审判 促进官民和谐

  发布时间:2014-09-26 17:15:34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积极打造行政诉讼协调解决机制,在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相对人之间构建协调新“平台”,使大量行政纠纷得以和解方式化解。既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护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官民”和谐,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一是从机制入手体现便民利民。为方便群众诉讼,在受理案件时,只要原告提供的材料符合立案条件就受理,坚决摒弃那种受理时先看原告能否胜诉再决定是否收案的错误做法。同时,从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出发,对于一些法规未设定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不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排除之列,就积极纳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切实解决告状难问题。

    二是诉前协调有效化解争议。成立重大行政纠纷综合协调小组,建立与行政机关的定期座谈会制度,互通信息与交流看法;对于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注意协调和平衡公共利益与公民权益的关系,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和有效措施,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和转化。

    三是法官耐心释法明理。针对部分当事人不理解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诉求缺乏理性认识,案件无法协调成功的情况,在案件审理阶段,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均耐心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向当事人详细释明法律法规,帮助其理性地确定预期诉讼利益,辨明是非,明确底线,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协调工作。

    四是严把撤诉案件审查关。对法院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严把撤诉关,坚决杜绝违法撤诉。对原告申请撤诉的行政案件绝不能因为案件复杂、难办或为追求结案率而准予撤诉,申请撤诉必须按法律规定的要求提出,对申请撤诉的案件应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予以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可裁定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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