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6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2日上午8时50分,被告人郭某在范县老城其租赁的一间院子内加工、包装假药“通痹关节舒”时,被当场抓获,现场存有大量“通痹关节舒、骨痛灵胶囊、咳喘灵胶囊”的成品和半成品及标签、包装盒、工具等,经鉴定,均为假药。所制假药已售出五箱。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