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结婚”未办登记 彩礼酌情返还

  发布时间:2014-10-22 09:20:44


    2014年9月28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武某酌情返还原告韩某彩礼6250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02月,原告韩某与被告武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韩某给付武某彩礼款96400元。2013年07月23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开始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武某怀有身孕,后流产。2013年10月份,原被告发生矛盾,武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武某将举行“结婚”时所带嫁妆从韩某处拉走。原告韩某认为被告吴某的行为有骗婚之嫌,故起诉至范县法院,要求被告武某返还彩礼96400元。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韩某与被告武某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韩某请求武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原被告同居生活近三个月,并且武某某在同居期间怀孕后流产,对武某某的身心带来一定的损害,故武某对韩某给付的彩礼款96400元可酌情返还。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宏勇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72294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