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逐渐向纵深推进,金融活动日益繁荣,与之相适应,涉及金融的纠纷案件必然增多,而且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呈现出了不同以往的新特点,法律适用中的新型、疑难问题也层出不穷。为了更好地审理该类纠纷,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体系良性运行的职能作用,笔者针对目前涉银行类金融机构金融纠纷案件的现状、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银行类金融机构金融纠纷案件的现状及特点
1、涉案标的额普遍较大。案件普遍在5万元至10万元,个别案件标的在20万元。
2、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虽然目前金融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仍然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但新类型的纠纷案件也层出不断。
3、时间跨度长,审理难度大。民商事审判涉及金融、合同、担保等市场经济的诸多方面,与社会经济生活息息相关,而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进一步深入,金融纠纷案件中的绝大部分属于借款担保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往往贷款时间比较久远,存在着各种贷款手续不完善,银行信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引起大规模上访事件的发生,必须要谨慎处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审结。
4、涉及贷新还旧的借款纠纷案件比例较高。目前许多金融机构都以贷新还旧作为解决拖欠贷款的主要办法,其实质是原有贷款的展期,但表现出的法律形式并不相同,因此也要适用不同的规定。在审理贷新还旧案件时,经常出现一笔贷款多次的贷新还旧,往往造成最初贷款真实情况的无法查明和保证人责任的复杂化,给案件审理带来难度。
二、涉银行类金融机构金融纠纷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银行因素
银行放贷,是银行的两大业务之一,银行正是通过吸收储蓄、发放贷款之间的利息差来获取利润。但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往往存在着只重视数量不重视质量的现象,由于金融机构违规经营引起纠纷的情况比较突出。通过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对借款人审查不严,盲目放贷的情形,主要表现为:(1)严重违反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不作审查即草率发放贷款;(2)法律意识不强,办理贷款手续不完备,易产生漏洞;(3)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权属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上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导致担保权利不能实现;(4)对到期贷款不积极回收,反而对信用很低的借款人继续贷新还旧,造成回收更加困难。
(二)、立法因素
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规律,要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完善的市场经济立法不可或缺。但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在很多领域还存在着空白。规制的标准应是按照企业的组织形态而非按照投资主体对企业进行划分。
(三)、商信用因素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不仅是个人信守承诺的道德责任感,也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维护经济交往的良性秩序,既要依靠法律的外在规制,也有赖于社会信用这一道德资源的内在调适。市场主体商信用的普遍缺失往往导致某些金融纠纷的投机者得逞一时之强,反而使为讨债心力交瘁的金融机构最后不得不作出无奈的让步。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不但不惩戒投机者,反而帮助投机者反复研究逃债的路径,以使债务逃废更“合法”。
三、涉银行类金融机构金融纠纷案件的对策分析
(一)、强化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观念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比重急剧增加,贷款回收率低已经成为金融纠纷案件最突出的问题。解决这类问题,必须针对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措施。其中,最根本的还是从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着手。首先,金融机构应该依法经营。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是银行信贷的准则,在信贷管理中,必须提高法律意识,严格依法放贷,以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其次,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公平、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金融机构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时,应当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规范竞争,不得采取非正当手段进行不公平的竞争,更不得为了增加业务量进行恶性的不正当竞争,以控制金融风险,减少不必要的金融纠纷;第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贷款自主权。经济民主也是市场经济的应有内涵。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也应该具有经营自主权。金融机构吸收储蓄、发放贷款是其重要的业务,在其自主经营的过程中,其他主体不应当进行干预。金融机构也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依法放贷、管贷和收贷,以提高金融信贷资产的质量。
(二)、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金融机构既面临着机遇,又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为了防范和控制金融业的风险,在内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势在必行。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各银行的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催贷通知书等重要文本都存在着概念不严密、词语含糊等现象,容易给恶意逃废债务的债务人和保证人以可乘之机。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各金融机构应当规范各种文本,使其符合法律的要求,堵塞各种语言文字上的漏洞,切实防止纠纷的产生。另外,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银行内部各种特种转账传票的使用,还相当普遍,由于这类传票上均无债务人的签章认可,在审判实践中很难作出对金融债权人有利的认定。因此,金融机构应特别注意对特种转账传票的使用。
(三)发挥民商事审判的职能,保护金融安全
1.充分发挥民商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强化为大局服务的意识。牢固树立“公正与效率”的观念,按照营造务实高效的服务环境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解决好部分案件质量效率不高的问题,公正高效处理每一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在办案中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又要注意掌握运用政策;既要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贯彻执行好政策,又要防止突破法律界线,切实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到依法支持和保障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政治稳定、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来。一言以蔽之,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以公正、中立、平等、公开、统一、文明、高效为基本内涵的现代司法观念。在审判工作中,必须要充分认识维护金融秩序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对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保护与制裁功能,积极参与金融秩序的整顿,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以及金融、证券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其次,加强民商审判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金融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民商事审判人员必须加强对诸如担保法、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不时地注意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确保国家金融法律与政策的贯彻落实。
2.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作用,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自觉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目前,党和国家的大局就是稳定和发展。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的实践有两种方式: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另一种方式则是通过调查研究,就某一类问题向政府或者某一行业提出司法建议。就金融纠纷而言,政府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在贷款的管理过程中均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通过调查研究,我院准备向政府以及银行的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以及银行的贷款管理,从而从源头上减少金融纠纷,保障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