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8日,被告人姜某以做成品油生意为名,用假房产证抵押向赵某某借款15万元。在支付一年利息后,拒不还款;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姜某以上述同样的手段,向徐某某借款16万元。在支付一年利息后,拒不还款;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姜某以搞房地产工程为名,向康某某、郑某某借款20万元,康某某、郑某某扣除8000元利息后实际支付姜某19.2万元。借款到期后,姜某拒不还款;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姜某以承包工程急需资金为名,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向罗某某借款20万元,罗某某扣除1.6万元利息后实际支付姜某18.4万元。借款到期后,姜某支付了2000元的利息,后拒不还款。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姜某系初犯,能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姜某诈骗钱财后部分用于赌博违法活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姜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