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8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18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J72605号中型专用客车沿范县濮城镇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路庄村路段处,与由南向北行驶过路口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经范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证核实,9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王某的亲属经济损失26万元,被害人的亲属对刘某某表示谅解,并要求对刘某某从轻处罚。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刘某某表示不会再危害社会,其所居住的居委会也愿意对其监管和帮教。因此,综合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