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他人摩托车,将他人打成轻微伤,换来三年牢狱。2015年4月20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犯罪案件,被告人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在范县白衣阁乡姜庄村东,将该村村民李某及其母王某从摩托车上强行拉下殴打,并把李某骑的黑色大阳摩托车抢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王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被抢劫摩托车价值4120元。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贾某的家人赔偿被害人李某、王某经济损失3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