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室名称:范县人民法院濮城法庭审判庭
承办人:侯胜才
适用程序:简易
审判员:侯胜才
案号:(2015)范民初字第00723号
拟开庭时间:2014-05-21 09:00
案由:离婚纠纷
开庭地点:范县人民法院濮城法庭审判庭
基本案情:
原告张田田,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范县。
被告何彦华,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原告张田田与被告何彦华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2月11日生儿子何某某。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不和,以致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与被告离婚;要求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何安凯,由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