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2日,范县人民法院院长韩军在范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
报告指出,2015年,范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积极克服立案登记制后案件增长再创新高、案多人少突出矛盾,全力投身“平安范县”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履行司法职能,公正司法成效不断提升。
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732件,审执结3515件,同比分别上升14.2%和18.6%,收结案数均创历史新高,为范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坚持改革创新,内部发展动力不断增强。
一是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坚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坚决杜绝不收材料、不立案、不下裁定的“三不”行为。大力推行小额速裁工作,有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切实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促进各类案件审判质效提升。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全年共缓减免诉讼费46万余元,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适当救助,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认真开展“一村一法官”、巡回办案、保护农民工及农村“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等专项活动,实现法官联系村庄、社区全覆盖,及时解答群众咨询,化解矛盾纠纷,让群众时刻感觉到法官就在身边。
二是持续强化阳光司法,开启“互联网+”模式。通过科技法庭、执行指挥系统及网络司法拍卖等形式,努力打造“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新平台,保证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15年12月30日,对安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原主任王春安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全县县级领导及县直部门一把手、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200余人旁听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廉政员全程参与监督。依托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创新推出“互联网+”执行模式,努力破解执行难题,并通过官方微信、微博、诚信“红黑榜”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力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
三是健全审务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健全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科学设置指标权重,修订完善《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发回改判案件监督规定》,认真开展审务督查,全面提升审判质效水平。
四是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的联系和对接,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矛盾纠纷化解合力逐步增强。
三、坚持固本强基,法院发展根基不断夯实
一是注重思想政治教育。认真开展“一创双优”、“正风肃纪”、“三严三实”等专项活动。实行开门纳谏,通过调研走访、座谈交流等形式,归纳梳理意见建议17条。
二是强化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述廉、责任追究、重大事项报告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行为。
三是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党的领导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在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分析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后,韩军院长表示,2016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主线,紧紧抓住和谐稳定、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重大问题,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切实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为范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要将公正司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把公正司法作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决抵制和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公正办案。
二是要将司法为民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围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开展调研,找准问题焦点,努力加以解决。
三是要将服务大局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自觉把法院全部工作置于全县工作大局之中。立足审判职能,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变化,做好重点领域、重大敏感案件的司法应对,依法保障经济转型升级。
四是要将司法公开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大力建设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利用多种载体、多种方式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努力实现司法公开的常态化、多样化和制度化。积极应对网络舆情,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说明事实真相,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是要将改革创新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坚持在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加大司法救助、完善绩效考核等方面,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发扬基层首创精神,积极探索和尝试。
六是要将队伍建设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扎实开展岗位大练兵,落实司法规范化的各项要求,努力提升司法能力。明确党组主体责任,强化纪检监察的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韩军院长表示,新的一年,范县人民法院将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