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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在幼儿园受到伤害 园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6-06-01 10:52:05


    2016年春节后,赵某甲的父母一同外出打工,把年仅5岁的赵某甲留在家里随祖父母一起生活,并入托于本村乐童幼儿园。2016年3月11日,赵某甲在其入托的幼儿园做游戏时,因园主的一时疏忽,赵某甲不慎摔伤。经诊断,其伤情为左小腿胫骨骨折。为此,幼儿园为赵某甲支付医疗费5000余元。后双方就其他损失的赔偿数额协商未果,赵某甲的监护人一纸诉状将该幼儿园园主起诉到范县人民法院杨集人民法庭,请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

    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张永立庭长认为简单的判决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有可能引起双方的更加对立,遂决定先行调解,及时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张庭长首先找到原告的母亲,在询问了原告的伤情后,摸清了其诉求和调解意愿。张庭长及时将原告母亲的调解意见转达给被告,被告称自己已尽力救治,并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不同意再进行赔偿。调解一时陷入僵局。张庭长没有放弃调解希望,继续从情、理、法的角度,与被告进行交流。在张庭长耐心细致的劝导后,被告的抵触情绪有所减少,并同意再支付一部分费用。通过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张庭长充分掌握了双方的意见,并找到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张庭长及时安排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一开始,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互不退让。见此情况,张庭长遂决定以背对背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通过张庭长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得到了感情上的宣泄,对抗情绪有所消除,最终,在张庭长的倾情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一次性当庭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元。

    【评析】

    农村留守儿童是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体系松动的一群“制度性孤儿”。一方面:他们的父母到城里打工拼命挣钱,争取或获得了另一种生存方式;另一方面,他们又因为在城市里,或自身难保,或无立锥之地,无法将他们的子女带进城里,留在自己的身边。同时为了生活或生存,他们不能够轻易的离开自己的工作,不能轻易的离开城市,就是在这种带不出与回不去的双重矛盾中,留守儿童虽然有父母,但是他们依然不得不接受“骨肉分离”的现实。农村儿童也是我们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党中央正在大力号召新农村建设,这么多的留守儿童对于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和建设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是极为不利的。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不单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问题或者是留守儿童自身的问题,更是一个全社会都不容忽视的综合性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关注和解决,家庭与社会都将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办案法官应该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以人的生存与发展为本,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本案因留守儿童在幼儿园摔伤而引发的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切实保护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许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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