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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程序

  发布时间:2016-11-14 10:31:26


    为了规范司法技术鉴定工作,现范县法院司法技术室制定选择鉴定机构程序的制度

    一、选择鉴定、检验、指定破产管理人和审计等鉴定机构,实行在本院名册内协商选择或随机选择方法。

    凡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的鉴定案件由司法技术室随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

    二、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

    三、选择鉴定机构在司法技术部门鉴定督办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选择结束后,当事人阅读选择鉴定机构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

    四、选择程序:

    (一)、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二)、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提供《名册》中相关鉴定机构或专家的情况,当事人阅读资料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并告知鉴定督办人;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名册》以外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司法技术室应对选择的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诚信、能力的程序性审查,并告知双方应当承担委托风险;

    (四)、审查中发现鉴定机构或专家没有资质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

    (五)、发现双方当事人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选择方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随机选择方式抓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1、当事人都要求随机选择的;

    2、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

    3、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

    五、名册中的鉴定机构仅有一家时,在不违反回避规定的前题下,即为本案的鉴定机构。

    六、指定选择时,对委托要求超出《名册》范围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委托要求从有相关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中选取,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也可以向本院提供相关鉴定机构或专家的信息,经工作人员审核认为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

    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委托事项,选择鉴定机构或专家时,应邀请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人员到场监督。

    八、应当事人或合议庭的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学科的专门性问题,司法技术工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鉴定。

    九、鉴定机构或专家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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