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期间女方收受男方大笔彩礼,登记结婚后又未同居生活。1月6日,在法院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返还男方彩礼20000元的协议。
刘某某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了女青年李某,双方逐渐产生好感,建立了婚约关系。婚约期间李某及家人收受了刘某某大量彩礼,光现金一项就有20000元。2008年5月2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时李某提出只有刘某某买了楼房才肯嫁过去,刘某某只好抓紧攒钱买房,等买了楼房后,李某还是迟迟不肯过门,并提出悔婚。无奈之下,刘某某只好起诉离婚。
法院受理此案后,明确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男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