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史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自行和解,被告人吴某某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主动撤回起诉。法院准许史某某撤诉。
(一)基本案情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史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2013年3月26日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范民初字第01067号民事调解书,并达成调解协议。自诉人于2016年7月5日向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了(2016)豫0926执544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不履行义务,严重地侵犯了自诉人的利益。2017年5月11日,自诉人以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法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史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自行和解,被告人吴某某自动履行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主动撤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依法准许史某某撤诉。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吴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史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自行和解,被告人吴某某自动履行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主动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自诉人史某某主动撤回起诉撤诉确属自愿,依法准许史某某撤诉。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