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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发布时间:2017-05-25 18:33:09


    被告人葛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告人葛某某案发后具有悔罪表现,主动达成和解协议,偿还全额欠款,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唐某某与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于2015年11月22日判决葛某某十日内支付唐某某饲料款71400元。判决生效后,葛某某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唐某某向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月28,范县人民法院对葛某某司法拘留15日;2016年12月16日,范县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对葛某某司法拘留。后自诉人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2016年12月21日,自诉人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葛某某案发后具有悔罪表现,主动达成和解协议,偿还全额欠款,并得到自诉人的谅解,且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小,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被告人葛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以被告人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葛某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先后对其两次司法拘留仍不能让葛某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葛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控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具有悔罪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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