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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酒后滋事打妇女 定刑罚宽严相济保权益

  发布时间:2010-06-09 16:08:59


    近日,范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被告人常群才,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西孟轲村农民。1995年和2001年均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一年又六个月,2009年10月24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坤增,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被告人李欣红,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二被告人均系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孟轲集村农民。

    2010年2月4日,被告人常群才租用被告人李坤增的客货汽车拉货,被告人李坤增喊上被告人李欣红同车前往。中午,被告人常群才约战友在中采油田采油二厂院内一饭店吃饭,三被告人饮了不少白酒,席间被告人常群才去洗手间时因锁事与一位同在该饭店吃饭的女客人郝某某发生了争执,被告人常群才对该妇女进行殴打,同在该饭店吃饭的王某某见状上来拉架,被告人常群才掏出随身携带的手铐朝王某某头上砸去。经鉴定,王某某头上的伤情已构成轻伤。被告人李坤增、李欣红也参与了对郝某某、王某某的殴打。案发后,被告人李坤增、李欣红自愿赔偿郝某某、王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万元。郝某某、王某某要求对被告人李坤增、李欣红从轻处理。

    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常群才曾两次犯盗窃罪被判刑,且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新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坤增、李欣红系初犯,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明显小于被告人常群才,且二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依法可斟定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常群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李坤增、李欣红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今年5月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了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专项活动。范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对该案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身为累犯且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被告人常群才从重处理,对身为初犯、作用相对较小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被告人李坤增、李欣红从轻处理,既震慑了犯罪,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治的尊严,达到了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程善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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