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赵某某申请范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公职人员范某某向赵某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仍未偿还,被诉至范县人民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被告范某某、刘某某偿还欠款及利息。因范某某、刘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措施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范县人民法院积极落实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推进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案件执行的意见》,在明确范某某公职人员身份后,即与其所在单位领导进行见面会谈,敦促范某某尽快主动履行义务。范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范某某迫于压力积极与申请人联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偿还了欠款。
(三)典型意义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得到依法履行。公职人员作为人民的公仆,更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诚信社会的建立贡献自己的力量。
案例二:杨某某因面临拘留而自动履行判决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3日,杨某某向卢某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借款出借后,经卢某某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卢某某诉至范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杨某某于2017年9月、10月、11月、12月及2018年1月、2月偿还卢某某140000元。但杨某某在偿还卢某某20000元后,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仍未履行。
(二)执行措施
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杨某某既不履行,也未如实申报财产。执行法官随即将杨某某带回,并依法将其司法拘留。最终杨某某慑于法律的权威,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
(三)典型意义
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采取,让被执行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为案件的顺利执结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案例三:换届选举一票否决,失信村干部主动履行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田某某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2015年2月4日被告田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赵某某借款150000元,于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借出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推脱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后赵某某起诉至范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田某某、于某某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3月15日,赵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措施
范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田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四查”,执行法官发现其名下有存款,但田某某以各种理由规避执行。为了对田某某实行有效惩戒,范县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田某某系某村村干部。当前正值乡镇村委班子换届选举之时,对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员由法院甄别是否是失信被执行人,一旦查明系失信被执行人,直接一票否决。范县人民法院抓住这一契机,对田某某进行约谈,当得知选举可能会受影响时,田某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当场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昌。诚信乃立足之本,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不单单体现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方面,还需要创新信用惩戒措施,真正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切实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案例四: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计某某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后,采取转移财产、隐瞒财产状况等方式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一)基本案情
钱某某与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范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计某某应偿还钱某某借款9万元及利息,武某某对9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计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钱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计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内有资金往来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钱某某向本院提起自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计某某偿还钱某某借款9万元,得到钱某某的谅解。最终,范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钱某某立案执行后,我院立即向被执行人计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计某某拒不报告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自诉人以被执行人计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向我院提起控诉后,我院立即立案受理并作出逮捕决定,成功将被告人计某某抓获。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计永刚在范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后,采取转移财产、隐瞒财产状况等方式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在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审理过程中,计某某偿还钱某某借款9万元,得到钱某某的谅解。计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主动偿还自诉人欠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计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最终,被执行人计某某履行了义务并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案例五: 张某某与祖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祖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926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祖某某于返还原告张某某个人陪嫁物品。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张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的家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现场勘验被执行的财产,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并做好记录,防止被申请人在执行阶段转移财产,避免财产无法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积极向被申请人及其家人释明法律规定,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降低司法成本。对被执行人及其家人讲解消极执行和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讲解被执行人一旦拒绝执行,法院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村中张贴大头贴和通过范县通对被申请人进行集中曝光。这将对被申请人再次组建家庭产生极坏的影响。经过耐心的释法明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具体的履行时间、地点及财产交接方式。
该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两家人的矛盾极大,情绪激动,为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在执行前积极做好执行预案:并协调当地派出所配合执行。在履行当天,被申请人家人按照法院判决书的内容,积极配合将陪嫁物品交付给申请人,主动履行交付财产和申请执行费的义务。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物为申请人的陪嫁物品,该物品往往是男方给付彩礼购买的陪嫁物品,双方同居关系的解除,造成双方当事人及家人的矛盾较大,又涉及民生案件案件,执行难度大。
通过规范执行行为和全程记录,做到规范、阳光执行,从而获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理解和支持;通过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告知拘执的法律后果,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倡导诚信履行;做好执行预案,保证执行装备、执行警力,积极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安全有效保证执行效果。
案例六: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仝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豫0926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某偿还仝某某借款本金28.8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仝某某向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了(2017)豫0926执4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向我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终结对(2016)豫0926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7年7月11日,仝某某申请恢复执行,被告人刘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有资金进出,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有可用余额,同时刘某某名下有豫JQR518东风牌汽车一辆,但刘某某拒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利益。
自诉人仝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7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决定逮捕并上网追逃。最终,我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自诉人仝某某立案执行后,我院立即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报告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自诉人以被执行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我院提起控诉后,我院立即立案受理作出逮捕决定并进行网上追逃,自诉案件受理后,成功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在范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后,采取转移财产、隐瞒财产状况等方式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在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赔偿仝某某25万元,仝某某自愿放弃对刘某某的其他民事权利,对刘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刘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法对刘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七:晋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因范县新区盛世兰亭工地建设需要,自晋某某处购买钢筋,后双方结算,王某某共欠晋某某钢筋款87900元,并于2016年6月4日向王某某出具欠条一份,经晋某某催要,王某某拒不偿还。晋某某起诉至范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令王某某偿还晋某某货款87900元。
(二)执行措施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范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王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2018年3月12日,范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8年4月28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因受到信用惩戒,迫于压力,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判决义务,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当前解决只想能够难,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效果明显的执行措施之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成功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社会影响恶劣,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裁判的威信。在王某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信用受到影响,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全部义务,体现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显著作用。
案情八: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吕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高某某偿还吕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高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高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向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在本院执行过程中,高某某在在外务工,月工资4000元,名下有账户有存款,但其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申请人吕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高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范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对高某某决定逮捕。高某某到案后偿还吕某某72588元,得到了吕某某的谅解,至此,执行案件以执结完毕。高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主动偿还自诉人欠款,得到自诉人的谅解,且高某某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高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有财产却拒不履行,其拒执行为最终受到刑罚制裁,即便履行完毕,仍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同时高某某受过刑事处罚的污点将要伴其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