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日,在范县濮城镇某村村室内,原告濮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拿到了35000元的调解款,至此,原告濮阳市某公司和被告黄某之间长达三年的纠纷划上了句号。
原告濮阳市某公司系从事物流行业的经营组织,自2015年3月份起,被告黄某便委托原告公司运输货物,至2016年3月份,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黄某共欠原告公司35000元的运输款,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要,被告黄某至今都未偿还,期间双方还为此发生多次的言语和肢体的冲突,逐渐成了“冤家”;无奈,原告公司诉至我院,要求被告黄某偿还欠款。在该案的送达过程中,我庭了解到被告黄某在当地颇有名望,村内企业也是做得红红火火,鉴于被告黄某的“特殊身份”,我庭决定借助该村村两委干部的力量对该案做调解工作,经过村干部的多次耐心细致地劝导、说服、教育;最终,在法与理、情与理的交融中,被告黄某当场向原告公司结清了所有欠款,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