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与2015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位于范县新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李某(女方)所有,然而被告王某(男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还强行占有该房屋居住,经多方调解未果,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王某履行离婚协议书,向李某返还上述房屋。
范县人民法院濮城法庭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该处房屋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王某五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涉案房屋。
法官说法: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被告王某应履行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