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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借他人 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04-28 18:06:02



近日,濮阳一居民魏某以其自微粒贷的贷款50000元高利转借给于某,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魏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魏某与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某因资金周转要求魏某为其筹钱,魏某将借款支付给于某,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借款到期后,被告于某未予偿还,故魏某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于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某因资金周转要求魏某为其筹钱,在被告于某见证情况下,原告魏某自微粒贷申请50000元贷款后又转借给被告于某。被告于某向原告魏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魏某催要,于某未予偿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借给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原告魏某向被告于某出借的50000元款项系原告自微粒贷借出又转借给被告,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于某因无效合同自原告魏某处取得的欠款应当返还,故判决被告于某返还原告魏某本金50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

法官寄语: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借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当事人实施从银行贷款再转借他人的行为时,要承担自身支付利息的后果。

2、当事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会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

3、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当细致审查贷款的用途,在贷款发放后,应当跟踪审查贷款的用途,以防出现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用途不一致的现象,损害银行自身的利益,也损害国家的金融秩序。

责任编辑:董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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