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探析枫桥经验形成土壤 切实提升司法调解水平

  发布时间:2019-05-08 18:38:27


濮城法庭全体干警在法庭三楼会议室召开专题座谈会,讨论分析枫桥经验的形成土壤,以希能够切实提升法庭干警在司法调解工作中的能力和水平。会议由院基层法庭主管领导刘峰同志主持。

刘峰同志指出,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之后枫桥经验不断的得到推广和发展,为浙江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纠纷解决的指导性意义。枫桥经验的产生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全庭干警要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土壤因素,准确把握枫桥经验能够成功的根源,为日后法庭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座谈会上,全体干警讨论的十分深入,刘峰同志首先指出,在我国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往来形成一种纲纪,即常说的“伦”,《礼记.大传》里也讲到:“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意思也就是讲这个社会的架格是不能变的。”这就是传统中国人们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描述。在这样的社会里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族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的广泛存在就导致了一个人有了血缘和亲情的成分后在对待自己的亲友和对待外人的态度就会截然不同,血缘关系高于其他关系。葛广武同志谈到传统中国人在遇到裁判执法的时候,总是会考虑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就是“情”高于“法”,血缘关系高于其他社会关系。此外,从地缘关系上看,地缘很难与血缘分开,这是因为地缘结构是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这种奉血缘和地缘为神圣的社会里,人们之间往往最为看重的是人与人之间彼此已经非常熟识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矛盾和纠纷产生之后,人们往往会选择家族长或者在当地村域比较有名望的人来主持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久而久之,便会形成村民们自觉遵守的一些伦理秩序、民约章法,这也是枫桥经验能够产生的土壤因素,因此在日后的司法调解工作中,全庭干警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血缘及地缘的心理特点,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家族长、理事会等各种村民组织的调解优势,切实化解矛盾,维护地方社会稳定。

刘峰同志强调,据统计,2018全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2800万件,每个案件平均按照3人(次)来计算的话,2018年我国就有8400余万人(次)涉入到各类诉讼纠纷中去,再加上仲裁、各类民间组织调处的纠纷,全年将近有1亿多人(次)涉诉,这就使得全国各级法院面临着一系列的深刻考研和挑战,使得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供给之间的基本矛盾更加突出。在这种背景下习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濮城法庭目前的工作是全国法院工作的一个缩影,近几年来案件数量激增,判决结案的数量也是每年逐增,这就说明濮城法庭对枫桥经验还没有进行全面的解读和掌握,还没能很好的将这种先进的经验带到实际的工作中去,刘峰同志要求全庭干警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在新时代的司法审判工作中结合枫桥经验,探索形成适合濮城法庭实际情况的特色工作方式和方法:法庭要始终坚持和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并借助于当地党委、政府建立起法律服务联系网络和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同时,进一步利用好“人民调解”的网上调解平台,专门配备调解员从事在线调解,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在诉讼以外渠道得到解决,使得纠纷当事人即使相隔千里也能通过网络平台在调解员的支持进行协商调解。另一方面,法庭要始终将加强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作为工作重心之一,通过案例指导、司法建议等方式,依法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切实织牢联合的纽带,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不断降低民事纠纷的成讼率、信访率。

责任编辑:董广雨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71690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