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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人民法院文明创建工作奖罚制度

  发布时间:2009-09-20 16:33:56


    为了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全院干警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检察院形象,推进我院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院干警都要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

    二、全院干警要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做文明市民、文明干警,对成绩突出者给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创建活动中,积极主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的,视同相应级次的先进典型,在年终工作实际考评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在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表彰或受到社会赞扬的,视情况进行表彰,并在年终给以奖励。

    (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困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四)在优质文明服务工作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按照《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整体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并适当予以经济处罚。

    (二)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范县人民法院干警行为规范》,行为恶劣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批评,影响检察院荣誉和形象的,给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给以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优质文明服务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范县人民法院干警行为规范》的,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四、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记入“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程善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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