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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民解忧靠前站

  发布时间:2022-05-31 17:59:13


“我的电锯让街里的那个人给我扣啦......”下午四时许,一位老同志来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人民法院濮城人民法庭后激动地说道。

法庭干警立即让老同志坐下来,然后仔细了解了情况。原来,老同志吴某在濮城镇某村受人委托锯除委托人种植树木的多余树枝,但在帮雇主干活的同时,把王某种的树也锯了枝,王某回家时看到了吴某未经自己同意把树枝锯了,两人便发生了争执,还报了警,但由于双方系民事纠纷,民警随建议双方到法庭解决纠纷。了解情况后,法庭干警立即联系了王某,王某情绪很激动,经过耐心对其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吴某支付王某树款钱150元,王某返还吴某电锯,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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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实施防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关于防卫行为,我国民法典和刑法均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关于自助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权利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受到了侵害;情况紧急(划重点,不符合情况紧急的都不属于自助行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保护;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加以限制,不超过必要限度。自助行为实施后要马上进行公力救济,即报案或者诉讼。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董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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