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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拒收文书“躲猫猫” 躲不开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6-13 16:53:38


文书送达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及相关诉讼权利,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诉状、证据、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重要诉讼程序,是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文书送达工作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人难找、门难进、字难签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部分被告为拖延诉讼周期故意规避送达,挖空心思与法院工作人员玩起了“躲猫猫”“捉迷藏”的伎俩。

【法官说法】拒收文书“躲猫猫” 躲不开法律责任

案情详情

王某诉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至范县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向被告张某送达应诉相关法律文书。为确保准确送达,书记员电话联系张某,依法告知该案件已立案需开庭审理,询问其详细送达地址。张某拒不提供身份信息及文书送达地址。书记员多次电话联系,张某拒接电话,拒回信息,甚至拉黑工作人员电话。

办案法官经过多方排查了解,获悉张某的现居地址,便携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上门送达。办案法官与书记员到张某家中送达时,张某并不在家,其家人在得知法官来意后,均称不知张某去向,也无法和张某取得联系。因惧怕签字代收应诉文书而惹上官司,张某家人表示拒不签收。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一番释法明理后,张某的妻子签收了应诉文书,并承诺会将法律文书、案件信息及传票所载开庭时间及时告知张某。该案件现已开庭审理,张某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拒收文书“躲猫猫” 躲不开法律责任

范县人民法民事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官提醒

文书送达程序设立的初衷是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知情权,被告收到送达材料才能知道“自己被谁起诉了、为什么被起诉、什么时候开庭、如何联系法院工作人员等等”。当事人拒不配合送达程序不仅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漠视,更是扰乱法院诉讼秩序。面对纠纷,当事人应当积极应诉,诚信诉讼。切不可心存侥幸规避心理,与其挖空心思“耍小聪明”,不如正视自己的权利义务,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部分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法律宣传

责任编辑:董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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