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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代人还款后 应及时行使追偿权

  发布时间:2022-06-08 17:12:50


何为追偿权?追偿权是指连带债务人承担债务超出了其按照内部关系应分担的部分,而享有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借款合同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法官说法】代人还款后 应及时行使追偿权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4日,王某、李某两夫妻为共同借款人向某县农商行借款80000元,孙某福为王某、李某夫妻俩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与该农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孙某福对王某、李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到期后,王某和李某已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尚欠本金32000元及利息。故银行便将王某、李某、孙某福一并诉至法院。孙某福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为王某和李某垫付4万多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后孙某福多次向王某、李某催收垫付的借款,却履遭二人推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福将王某和李某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孙某福诉请被告偿还垫付款,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某、李某在孙某福为其代偿债务后,未及时向孙某福还款,对造成的孙某福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孙某福未举证证明其与王某、李某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资金占用损失进行了约定,孙某福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酌定由王某、李某自孙某福偿还借款日的次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孙某福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代人还款后 应及时行使追偿权

范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马曙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资金占有具有成本,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其资金成本被占用,在没有违反高利贷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资金占用成本,也即迟延利息或违约金。法官温馨提示,不要轻易为他人做贷款担保,否则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替人承担责任后,一定要及时行使追偿权,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法官说法】代人还款后 应及时行使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注:部分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法律宣传


责任编辑:董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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