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文化 -> 业务研讨

浅谈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工作之规范化

  发布时间:2010-10-19 15:32:00


    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是新时期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的新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便民服务水平的有效手段,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透明,促进司法公正,主动接受监督的重要途径。今年,河南省法院系统强力推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是全省法院系统继2009年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实现审判结果公开之后,大力推进阳光司法、深化司法公开的又一举措。截至目前,笔者所在法院作为全省率先实现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基层法院现已成功直播4件,现就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工作的规范化,结合笔者的亲历浅谈一下本人的认识。

    一是法官必须克服畏难情绪。毋庸置疑,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适用法律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归纳总结能力,以及更加注重司法礼仪,直播使法院和法官面临着真正考验,但是这项工作作为一把“双刃剑”也对改进人民法院的审判作风、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网络正将司法与普通民众的距离越拉越近。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审判活动经常会成为公众密切关注的热点,人们渴望了解事情的真相、审判的过程和裁判的结论。法院选择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通过网络进行庭审直播,等于是用活生生的事例告诉人们“法律就在身边”,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直接打开了另一扇司法透明窗口,成为法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的有力推手。此举拉近了法律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有利于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展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工作刚推动时,笔者所在法院部分法官存在畏难情绪,背有一定的思想包袱,担心审判过程中出错,担心受到群众批评指责。但是笔者认为法官作为精英化的职业群体,要深化对审判公开的认识,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顺应时代的发展,追赶并引领法院信息化潮流,而不能简单地考虑“过去我们是怎么做的”作为依据对庭审网络视频直播这种新形式加以抵触排斥。

    二是精心管理,建章立制。互联网是现代社会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是沟通民意表达的重要平台,是实现人民监督的重要形式。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使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实时公开,把人民群众不熟悉、充满神秘感的庭审过程向人们展现出来,更直接、更生动地反映庭审现场的真实面貌,更好地实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接受全社会的检验,真正成为了“看得见的公正”。要做好这项工作,除领导高度重视和精兵强将埋头苦干外还不够,还必须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严格照章操作,按程序运作,使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直播的质量和效果。因此,笔者建议各法院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摸索着制订配套的程序和制度,如《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年度计划》、《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奖励制度》等。明年起,范县法院将制订详细计划并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到各业务庭,并以此作为年终评先的条件之一,对超额完成的业务庭予以奖励。

    三是精心选案,确定标准。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选案要兼顾司法公开与隐私、秘密的保护。依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些案件属于应当不公开和可以不公开的范畴。对于应当不公开的案件,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于可以不公开的案件,要充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能否进行网络视频直播,要仔细甄别,全盘考虑,既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全盘否定。选案时,要始终坚持司法公开与保护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审判秘密并重的理念,将二者合理兼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首先要求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案件必须是不产生负面社会效果的案件,然后从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的案件、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中选择,具备“热点、重大、典型、新颖”的特点。“热点”指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直接关系民生的案件;“重大”是指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典型”是指有代表性的案件;“新颖”指一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新类型案件。在这里,笔者还需要补充一点的就是不要选可能披露犯罪方法,并可能渲染暴力的案件。

    四是辩法析理,贯穿其中。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有责任利用各种媒介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各种传播媒介中,互联网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无疑是最大的。庭审网络视频直播能将庭审活动打造成不受时空制约、无限开放、经济快捷的普法大课堂,从而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有机统一。一次成功的庭审网络直播,就是一次善意的提醒,庭审中的案件就是一面“镜子”,它可以成功警示人民群众要从中吸取教训,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因此,笔者建议法官在宣判或休庭合议之前可以引入一个辩法析理的过程,比如,针对某一起盗窃案件,承办法官可以分别从法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阐述一下盗窃行为的危害,以期起到更好的宣传教育的目的。

    五是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应尽可能当庭宣判。因为当庭宣判不仅能产生良好的普法效果,也能及时监督法官判决的公正性,检验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水平,避免民众产生“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猜疑。同时,对于需要休庭而未能当庭宣判的案件,笔者建议在复庭宣判时也应当进行直播,只有这样才使得整个庭审过程实现了真正意义的庭审网络视频直播。

    六是拓宽思路,扩大网络直播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六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司法公开的具体内容,将司法公开推向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笔者认为,我们应以推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为契机,充分运用现有的网络技术平台,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创新司法公开形式,不要仅仅局限于将庭审过程直播,我们还可以实现听证网络视频直播等。

责任编辑:程善磊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72143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