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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玉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0-10-27 07:53:08


    范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树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10月1日施行“量刑规范化”后范县法院审结的第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刘树玉,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范县陆集乡前刘楼村。201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火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羁押于当地看守所,同年6月23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7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范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树玉窜至范县陆集乡李盘石村李传来家盗走山羊八只,后该山羊由刘树锁(在逃)卖给高码头乡高码头村的孙保柱(另案处理)。案发后,赃物已返还失主。经物价部门鉴定,八只山羊总价值2904元。

    范县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树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程善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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