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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剑执行|法官详解: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23-05-31 16:41:14


很多当事人都会认为,只要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就应该很快地从被执行人那里拿回到自己的胜诉权益。然而,一部分案件确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人民法院穷尽查控举措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成为“执行不能”案件。在这里,执行法官以案释法,为您详解“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司法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2021年09月01日,王某庆(化名)与刘某霞(化名)系同村村民邻居,双方因多次吵架相互辱骂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王某庆受伤,经司法鉴定,王某庆构成了二级轻伤,为治疗伤病,花费了18余万元。刘某霞的犯罪行为给王某庆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刘某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庆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刘某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2022年10月12日判决生效后刘某霞未履行义务。2022年11月17日王某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对刘某霞的财产进行调查。通过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财付通、支付宝、有价证券、房产、公积金等各类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下执行法官一方面多次去刘某霞所在地与其家属,对其家属释法明理,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望其积极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多次和当地村委以及当地乡政府沟通协调;经调查刘某霞家境贫困,欠外债多,家中只有一处破烂房屋,暂不具有处置条件,刘某霞平常在家务农为主,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刘某霞仍在服刑,执行法官到刘某霞服刑地去了解,因看守所的客观原因无法与刘某霞当面会谈;执行法官将调查结果向王某庆告知,王某庆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遂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而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王某庆家庭生活也十分困难且本人患有较严重的精神疾病,法院准备对其实施联合司法救助。

本案中在事发后对被执行人刘某霞调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无履行能力,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执行法院及上级法院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较严重的精神疾病问题的实际情况,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执行不能”涉民生案件进行联动救助,有效破解困局,传递司法温情,彰显人文关怀,有效防范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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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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