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以80元/瓶的价格
购买“大漠三宝”养生酒50瓶
共计支付4000元
该酒配料中显示包含锁阳、肉苁蓉
可补肾、益精血、滋阴补阳、益气健脾
具有抗疲劳、免疫调节、
保健、美容以及延缓衰老等功效
购买如此美酒,张某遂
邀请亲朋推杯换盏、把酒言欢
但纷纷出现拉肚子、胸闷等不适
经查看得知
购买的该“养生酒”外包装
无生产日期
无质量合格证
无生产厂家地址等信息
属于三无产品
原告张某多次与销售者俞某联系
期望能够给个处理方案
但均未得到妥善解决
遂一纸诉状将销售者俞某
诉至范县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俞某退还货款4000元
支付十倍赔偿款40000元
法院审理
案涉的“大漠三宝”养生酒既无国药准字批号也无国食健字批号,应为普通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锁阳与肉苁蓉被列入《中国药典》系中药材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但被告将含有锁阳、肉苁蓉的涉案产品作为食品销售且其外包装未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基本信息,其行为足以影响食品安全,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俞某退还原告张某货款3200元
张某退还俞某40瓶养生酒
俞某支付张某赔偿款40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法官温馨提示
①鼓励广大消费者,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依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②广大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知假买假”心理,不可取。
③食品安全重于泰山。食品、药品领域的生产者、经营者要严格把关,合法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