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提供劳务不慎受伤 责任应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3-09-22 18:53:38
“他是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才被砸伤的,不关我的事。”被告刘某气愤的说道。
“是你让我来干活,你没有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场所,才导致我被砸伤,你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面红耳赤的说道。
一起事故,两种不同的意见,原被告双方面红耳赤,对簿公堂。法院如何审理,请看本期案例。
原告郭某受被告刘某雇佣,从事仓库搬运工作。某次在搬运物品过程中,不慎被砸伤。原告郭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被告就医疗费及赔偿等事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范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并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后得知,原告受被告雇佣提供搬运货物劳务,双方已经相识将近两年,平时关系相处都很好,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法官秉承调解优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向当事人释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民法典中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从法律角度分析双方当事人存在的过错,并从情理方面入手,引导双方尝试换位思考,理解对方不易。在承办法官、书记员一次次的耐心细致分析后,当事人矛盾分歧逐渐减小。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刘某先前已垫付2万元医疗费,本次调解一次性支付郭某10万余元赔偿费用,并当庭支付。至此,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得到良好的化解,案结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原告郭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为刘某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受伤,郭某与刘某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接受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保障施工环境、施工工具的安全性,还应当审慎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施工人员,并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为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接受劳务一方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规范施工。
责任编辑:董广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