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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背对背调解 心贴心沟通 面对面结清

发布时间:2023-10-30 18:18:04


良法善治,初心为民。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将调解贯穿始终,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判资源,达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日,范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返还原物纠纷纠纷案件,原告当场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积极履行返还案涉车辆,当事人之间的隔阂成功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案件回顾

2018年6月,原告甲购买一辆轿车,该车登记在甲名下,购车款也均是由甲进行支付,该车为甲的个人资产。原告甲与被告乙自2018年8月开始同居,后因产生矛盾,双方于2023年2月分居至今,被告乙在2023年2月私自将该车开走独自使用,目前,该车仍然在乙处。在甲多次向乙催要无果后,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返甲所有的车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曾系同居关系,且共同生育一女,因彼此生疑而劳燕分飞,为让双方消除隔阂、彼此消除顾虑,第一时间与原、被告进行联系并约至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因甲尚欠乙的父亲剩余借款8000元未偿还,同时涉及到甲对非婚生女抚养费支付问题,所以乙未将车辆归还给甲。在调解过程中,甲乙双方都要求对方先履行,自己再履行。在双方各执己见的情况下,承办法官没有轻易放弃,而是情理法结合,进行了耐心的疏导和劝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1.被告乙于2023年10月27日返还原告甲车辆;2.原告于2023年10月27日支付被告共计X元,包含:1.非婚生女丙的抚养费Y元;2.原告甲欠被告乙之父丁的剩余借款Z元;3.双方对本案案涉纠纷,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W元由原告甲负担。

甲依约履行了金钱支付义务,在法官的见证下,乙将案涉车辆返还给甲,至此,该起返还原物纠纷成功化解。

法官说法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原告购买的车辆系其个人财产,虽同居生活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但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被告应主动将该返还给原告,但目前该车仍在在被告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背靠背调解

背靠背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指法官或调解员在分别与当事人单方进行调解后,再将双方当事人约至同一场所共同协商解决纠纷。背靠背调解的特点是调解人员通过分头做工作,了解双方的真实意图,个别进行说服教育,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主张,着重做好化怨解结工作,并成为当事人之间相互沟通谅解的桥梁,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责任编辑:董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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