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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元宵燃放烟花爆竹 致人伤残法院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1-13 15:36:11


    2010年02月28日(元宵节)晚,葛某为闹元宵在自己院外组织燃放烟火。李某在看燃放烟火的同时,自己拿着一个礼花弹燃放礼花,原告在探头去看花筒中是否有礼花弹时,礼花弹突然窜出爆炸致原告右眼受伤,原告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李某构成七级伤残。引起纠纷,李某诉讼来院。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是从事燃放烟花娱乐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在其娱乐场所范围内的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原告已进入被告的燃放烟火的娱乐范围,且去准备燃放礼花,被告对原告的行为未加以制止,而是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因此,被告虽然与原告没有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但被告仍然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缺乏自我防范意识,在燃放烟花的过程中,应该预见到危险性,不应伸头向燃放烟花的花筒中张望,致使自身受伤,自身亦有一定过错。综合以上因素酌定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程善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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