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网上任性发帖,构成名誉侵权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3-08 18:08:07


人与人在相处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摩擦,有的人会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有的人则会一时冲动选择利用互联网发泄情绪,比如选择在社交平台上抱怨、谩骂,或者在社交平台散布他人的不实信息。那么,这种行为违法吗?


基本案情


被告范某某向原告李某某索要工程款,因二人未能达成一致协商意见。范某某于2023年5月份,通过其个人抖音账号,发布以李某某为工程款欠款人的相关短视频,视频同时配发了文字,配发的文字中使用了“村支书李某某无赖”“伪造别人公司公章”“注意此人不要被骗”等词语。被告账号粉丝数量9.4万,涉案视频浏览量6900余次,点赞量110余次,评论留言6条。原告认为被告侮辱、诽谤、污蔑抹黑自己,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删除相关视频,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本应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但被告在发布抖音视频自我维权时,所配文字中使用了不文明语言,应予批评。被告虽已删除了在抖音上发布的相关视频,但被告在抖音平台上所发视频,浏览量6900余次,点赞量110余次,在一定范围内对原告造成了负面影响,其应在同一平台公开向原告道歉。关于原告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对原告造成了严重后果,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抖音平台上以短视频形式公开向原告李某某道歉,道歉视频在平台上保留时间不少于三日(被告自动履行的,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醒


人人都可以在短视频平台上分享生活见闻,表达个人情感,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面对人际矛盾时,希望大家都能够采取积极乐观、合法有效的方式去化解矛盾。在享受互联网平台便利的同时要注意坚守法律底线,谨言慎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董广雨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71819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