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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食品安全“防火墙”,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

发布时间:2024-03-15 17:28:27


在“3·15”国际消费日权益日来临之际,范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范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案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禁止被告人范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某通过微信“未顾”向上家未索取任何票证手续的情况下,购进“棒老头”、“老中医”、“植物伟哥”、“勃龙伟哥”、“蚁力神”、“德国黑金刚”等 13 种男性保健品,利用其经营的药房加价出售获利,现场共计扣押 114瓶男性保健品,经鉴定,扣押的男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法院审理期间,范某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男性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范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可以适用缓刑。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范县人民法院始终将“四个最严”贯彻到刑事办案中,在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中以最大决心、最强力度、最硬手段向不法分子亮剑,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绝不姑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以后的工作中,范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深化宣传教育,围绕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典型”示范、典型案例为重点,多区域、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引导企业及民众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卫生、烟草、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各有关部门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工作相衔接,确保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董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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