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杨法官,对法庭的调解很满意!”小王(化名)激动的表示感谢。
近日,范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返还彩礼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男方小王经人介绍与女方小刘(化名)相识,2023年11月双方按按照农村习俗订婚,男方向女方支付了彩礼款,并为女方购买了三金(金项链、金手镯、金耳钉),又给女方支付化妆品、衣服等钱物。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女方情况,双方发生矛盾,2024年2月女方离开男方家,双方开始分居。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未果,小王向法院起诉被告小刘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
案件到法庭后,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男方,向其调查了解诉请给付财物的数额及款项,并积极与男方及其代理律师进行沟通联系。分别向原、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生活时间较短,女方应当返还彩礼,但要根据生活的时间、给付财物的性质和数额,确定返还的具体的数额,并引导查询关于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反复的释明法律,同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女方当庭将三金返还男方,并表示愿意退还部分彩礼,陪嫁物品不再返还女方,双方均表示满意。
今后范县法院将加大相关法律规定宣讲工作,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积极倡导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
基本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