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拒绝酒驾 不做“醉”人 发布时间:2024-03-29 18:03:44
因醉酒驾驶造成的事故屡禁不止。近日范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马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以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3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Pxxxxx 小型汽车,沿范县某街道行驶时,撞上路边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豫 Jxxxxx 的轻型栏板货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民警查获后,经抽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232毫克/100 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在法院审理期间,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损失,法院随作出上述判决。判后马某某更是痛心疾首,十分后悔,因为存在酒后的侥幸心理,造成了现在不可挽回的后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甚至造成家破人亡的悲剧,给亲人带来无尽的痛苦和悔恨。危险驾驶悲剧频发,是一时的侥幸心理作祟,是将个人主义凌驾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之上的膨胀心态导致。真诚告诫广大群众,切记遵纪守法,远离酒驾,文明行车,不做“醉”人。安全有序的交通大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守护,全社会共同参与。
责任编辑:董广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