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斑马线前发生交通事故,原因竟然是......

发布时间:2024-07-18 18:44:45



斑马线前轿车不减速撞到非机动车

轿车车主向非机动车车主起诉车损被驳回



身边的事

2023年1月,在342国道由西向东的某设有两条人行横道之间马路区域十字路口,原告王某的儿子王乙驾驶王某所有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高速行驶时,没有减速,在发现被告肖某驾驶的全封闭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通过该十字路口后,王乙为躲闪被告驾驶的车辆而突然转向,王乙驾驶的轿车因车速太快与被告车辆前部剐蹭后,该轿车撞倒路南侧绿化带石头,导致车辆侧翻。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肖某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9840元。



判决结果

范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止让行。王乙驾驶机动车沿34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通过设有两条人行横道之间马路区域十字路口时,仍高速行驶,没有提前减速行驶而导致刹车避让被告通行的全封闭电动三轮车不及,最后致使其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侧翻,王乙应当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被告肖某对该事故无责任,故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王某对于其所有的案涉轿车的车损,可另行主张。


法官提醒

1.人行横道是对道路通行权的一种分配和安排,一方面,行人、非机动车在横穿道路时,负有从专门设置的人行横道上通过的义务,不得随意、分散横过道路,设置人行横道实际上是对行人的一种道路通行约束。另一方面,权利与义务又是统一和对应的,行人、非机动车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机动车亦有保证行人、非机动车优先通过的义务,确保行人、非机动车在承担前述义务后享有安全通过道路的权利。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责任编辑:董广雨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71765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