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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起纠纷 倾心调解促当庭履行

发布时间:2024-06-28 19:54:40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近日范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成功化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受雇于江西某公司为西藏某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江西某公司因资金流转困难,不能及时支付被告刘某的工资,于是委托原告四川某公司代为垫付被告工资15000余元。被告在收到垫付的工资款后,向原告书面承诺,待西藏民工专户工资发放后,会立即返还原告垫付的工资15000余元。2023年10月,被告工资到账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返还,于是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案件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翻阅卷宗认真分析案情,认为该案涉及金额不大,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经了解得知,被告拒不返还该笔款项主要是想提前预支工资。分析研判后认为该案件具有一定调解基础。鉴于原告公司远在四川,被告刘某又远在西藏务工,且该案案情清晰,当事人具有调解意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积极运用线上庭审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释法明理,积极引导当事人从诚实守信的角度来解决纠纷。一方面,根据被告签订的承诺书及原告垫付工资的事实,告知被告占有该笔工资无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不当得利;另一方面根据承诺书内容,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诚实守信的角度积极引导被告履行返还义务。经过承办法官充分的摆证据、讲法律、说情理,被告的态度逐渐发生转变。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庭支付完毕。该案得以成功调解,案结事了。

案结不是审理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范县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将调解贯穿到案件办理全过程,尽最大努力减少当事人诉累,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责任编辑:范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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