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范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采用案外人债务加入的形式,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成功调解,达到了高效、快捷、定分止争的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份,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1、孙某形成施工合意,被告罗某1、孙某以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张某签订施工协议。原告将14万元保证金转至指定被告罗某2的银行账户。在保证金到位后,被告承诺原告可于3日内进场施工,后经原告多次沟通,最终也未能进场施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被告陆续返还11万元后,对剩余的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返还。于是,原告将四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保证金及违约金。
案件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便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经过仔细询问,被告罗某1、孙某表示因资金周转困难,只能分期付款。原告则表示,欠款已拖欠多日,对被告已不再信任,要求一次性付清。此时,被告罗某1、孙某的朋友案外人祝某,明确表示其在罗某1、孙某不能偿还欠款时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承办法官耐心向祝某释明,案外人债务加入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需慎重决定。祝某表示无异议,其承担该笔债务是自愿的。至此,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与案外人共同达成一致还款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调解。
法官说法
一、何为债务加入?
债的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三、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务加入分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和第三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两种类型。债务加入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二)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三)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减免;
(四)将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在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时,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