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赠与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24-07-19 18:25:46
常日欣喜,四季与你
幸福浪漫的爱情总是令人向往
热恋时,双方情深意切
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
互相赠与礼物财物
但是
如果有一天分手了
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
一起来看看下面范县法院审理的这个案件吧
魏某与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二人情深意切。恋爱3年期间,魏某先后向张某转账8万元,张某向魏某转账3万元。但好景不长,昔日恩爱情侣发生矛盾,最终曲终人散。魏某认为其与张某交往的结婚目的未能实现,便要求张某将上述钱款进行返还,张某认为上述钱款系魏某自愿赠与无需返还,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魏某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魏某主张的多次转账共计8万元,已超出正常生活消费,根据魏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系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原被告双方的关系已结束,没有结婚的意愿,不能实现结婚的目的,故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恋爱时间长短、分手原因、经济水平、款项具体金额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张某返还魏某5万元。扣除张某转给魏某的3万元,张某应再返还魏某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不得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比如购买衣服、请客吃饭等。
恋爱关系中,对于金额明显超过双方恋爱期间正常开支范畴部分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分手后赠与一方表示该赠与法律关系带有缔结婚姻或者共同生活的目的是附条件的赠与并要求返还的,此种情形下需要注重实际情况,结合双方经济条件、有无特殊意义的数额,及当事人陈述的具体理由,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综合分析是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若是为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而成立的赠与行为,此种情形下,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责任编辑:董广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