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进八出成监狱“常客”? 君子爱财应有道! 发布时间:2024-09-13 18:20:33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人爱财,总想走“捷径”,更甚者,屡次盗窃仍不悔改,再次伸手又被抓获。八进八出成为监狱“常客”。近日,范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12年间数次触犯盗窃罪,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这起案件。
2024年5月11日凌晨1时至5时,被告人张某某在范县辛庄镇卫生院住院部二楼护士站趁无人值守时,在护士站服务站抽屉内盗窃300元;在辛庄镇政府大院依次拉车门,在一辆没有上锁的黑色轿车内盗窃4盒南京牌香烟,价值104元;在辛庄镇刘葛庄医院趁无人值守,进入医生诊室,在诊室内墙上的衣服内盗窃1200元。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3年9月1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6年12月1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8年6月2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0年3月1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0年12月1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1年10月1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23年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因盗窃行为,于2023年12月14日被行政拘留14日;2024年1月16日被行政拘留7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某经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部分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04元。
一、什么是“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金额多少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但对于一些特定的盗窃行为,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因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构成犯罪。这些行为包括: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偷盗不可为,“伸手”必被抓,倘若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盗意识,关好门窗,注意妥善保管财物,一旦发生财物被盗的情况,请立即报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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