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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从天津到河南范县 一面来自471公里外的锦旗

发布时间:2024-10-12 18:30:23


“你好,请问是范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吗?我是王某,我想找一下郝海廷法官。”

“你好,我就是郝海廷,请问你有什么事吗?”

“郝庭长,你好。我是王某,现在已经收到被告张某返还的不当得利钱款,非常感谢你们的公正审判。由于我身在天津,不便当面表示感谢,特地给你们邮寄了一面锦旗,这份谢意请一定收下。”

2024年10月11日,这面来自471公里外的锦旗,被送至郝海廷法官及同事王明璐手中。“公正廉明郝法官 公仆之心好品德”赫然展现在眼前,每一个字都表达了原告最质朴的谢意。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的父亲王某乙雇佣被告张某提供保姆服务,并约定保姆费由张某持王某乙的退休工资卡从银行代为签名支取。2024年4月份,张某在王某乙的授意下,从银行支取现金4700余元。两天后,王某乙在去医院就医途中突发意外去世。张某向王某称,4月份工资4500元还未支付,王某便直接微信转账支付。后王某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4月份有该笔取款记录,且未发现该笔现金。据此推断该笔钱款已经给被告支付。于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500元。被告辩称4500余元现金已经交付给王某乙,拒绝返还钱款。于是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外人王某乙雇佣被告张某提供保姆服务,2024 年4月份王某乙让张某从其退休工资卡支取4700余元,依照双方约定及惯例应当认定被告张某已领取了4月份工资。在王某乙去世后,张某仍称其未领取4月份工资,王某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张某4500元。被告张某没有合法取得上述财产的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取得上述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张某辩称2024 年4月份取款4700余元后就直接交付给案外人王某乙,明显不符合常理,且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王某不当得利4500元。判决后,被告张某并无异议,并将4500元返还给王某。至此,该起案件顺利得以实质性解决完毕。王某甲几百公里邮寄锦旗表示感谢。





百里送锦旗,情深意更重。鲜红的锦旗,承载着法官和人民群众的双向奔赴,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与支持,这不仅是一份荣誉更是一份责任。范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董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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