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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微信到账70000元”——提供劳务意外受伤 法官耐心调解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4-11-01 19:17:00


“马法官,这可怎么办呢?我给被告干活的时候,不慎摔伤,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仅帮我支付了医疗费,对于其他损失赔偿不管不问”原告在调解前焦急的说道。

“马法官,他才给我干了2天活,自己不小心摔伤,我已经赔偿了医疗费,还要我怎么做呢?”被告气冲冲的说道。

近日,范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从最初的“剑拔弩张”,到最后的握手言和,被告当庭支付原告7万元赔偿款,真正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件回顾

原告白某受被告代某雇佣,为范县某小区提供清理水泥废料劳务工作时不慎从高空坠落。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濮阳市某医院抢救治疗,后在范县某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治疗期间,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原告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遂要求被告支付其损害赔偿。被告认为原告仅仅提供了2天劳务,自己出于善心已经为其支付了医疗费,不应再进行其他赔偿。为此,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马曙霞第一时间翻阅案卷材料,并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发展始末。她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具备一定调解的基础后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线下调解。在调解之初,原、被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发生了开头争吵的一幕。承办法官在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并积极引导双方都能够学会换位思考。通过长达2小时的释法明理和情理引导,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逐渐消除。最终,在马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支付原告7万元。双方握手言和,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温馨提醒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必须紧绷安全之弦,坚守责任底线。

对于接受劳务一方来讲,应当充分保障施工环境、施工工具的安全性,还应当审慎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施工人员,并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从源头预防、减少事故发生。同时,为了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接受劳务一方应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对提供劳务一方来讲,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防护,规范施工。

责任编辑:董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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