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爱已成往事,返还彩礼自然成了矛盾的焦点。
近日,范县法院执行局圆满解决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当场返还彩礼现金13万元,案件得以执结。
“感谢法官,我的13万元彩礼款追回来了,可以过个安心年了”,申请执行人肖某激动地说道。
【基本案情】
肖某与韩某系自由恋爱相识,肖某向韩某支付彩礼款188000元,女方回礼2000元,购买三金花费17912元。双方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半年后因感情不和决定分开,韩某拒绝返还彩礼,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判决被告韩某返还彩礼120000元,三金折价款17912元。判决书生效后,韩某仍不履行法律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得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对彩礼返还意见较大,矛盾较深,而该笔彩礼款对肖某及其家庭来说又至关重要。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执行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与韩某取得联系,并将其依法传唤至范县法院执行局,韩某仍表示没钱,不愿返还彩礼。法官耐心对其释法明理,并对其阐明拒不履行的严重法律后果,韩某仍拒不履行,被司法拘留。慑于司法威严,第二天,韩某家人主动来到执行局,送来了13万元彩礼款现金,其余案款肖某自愿放弃,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给付彩礼后,最终双方未结婚的情况。若婚姻不能缔结,给付的彩礼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是否共同生活、有无子女等情形酌情予以返还。此外,我们更要弘扬文明乡风,抵制高额彩礼,切勿用“高价”彩礼衡量爱情的“重量”。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