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青春的碰撞:未成年人盗窃获刑的警示录 发布时间:2025-01-08 17:2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024年3月31日,被告人梁某、连某某、韩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吴某某(未满十六周岁)、郭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刘某某(在逃)预谋到范县实施盗窃,被告人连某某、梁某负责开车,韩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实施盗窃,窃取财物后共同分赃。
六人流窜至范县新区后,韩某某、郭某某在范县新区某烟酒门市门口的一辆越野车内,窃取被害人卓某三箱香烟158条。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6010元。
韩某某、郭某某在范县某鞋店门口,窃取被害人王某车内香水和眼镜,价值1200元。
韩某某、郭某某在范县某小区西侧,窃取被害人祝某轿车内现金、5包香烟等物品,价值940元。
吴某某、刘某某在范县新区某店内,窃取现金3000元。
2024年4月1日凌晨,由连某某负责联系销赃,在濮阳县某路段上,梁某、连某某等人将被盗香烟卖给张某,获利4000元后分赃、消费。
2024年4月1日下午,梁某被公安民警抓获。2024年4月15日,连某某在清丰县拘留所院内被公安民警直接带走。案发后,连某某家人已赔偿四名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四名被害人的谅解。
经范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连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其各自所起作用科处刑罚。二被告人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予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具有盗窃行政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连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1.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2.本案中,其中5位涉案人员实施盗窃行为时均未成年,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本案中,梁某、连某某有行政前科,法院该如何对其进行量刑?
1.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连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2.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院认为,本案中二被告人均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涉案人员韩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均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要清楚地认识到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倾听孩子的心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盗窃常以“秘密”方式进行,做好防盗工作,保管好个人物品,出门、入睡前检查门窗,关好车门,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董广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