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屡教不改伸贼手 盗窃惯犯再获刑 发布时间:2024-11-29 17:54:53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人爱财,却想“走捷径”,更有甚者,屡次盗窃不知悔改。
2024年5月9日凌晨,在某医院东侧的街道旁,被告人张某采用徒手“拉车门”的方式将一辆红色轿车门拉开,并进入车内将中控扶手箱内五千余元现金盗窃。张某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有多次盗窃前科,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盗窃他人财物无论大小,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一念之间可能带来意料不到的后果,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作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同时提醒人民群众加强防范意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不让盗贼有机可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责任编辑:董广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