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低价购买抵押车辆!这个便宜能不能占? 发布时间:2024-11-21 17:14:32
2022年6月6日,原告丁某通过中间人介绍以33000元的价格在被告张某处购买的抵押车辆,被告张某向原告丁某交付涉案车辆并出具了债权转让证明。原告丁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给付了购车款。原告丁某受让车辆后,为车辆加注了汽油,购买车辆保险并添置了车辆装饰。2022年6月20日,停放在家门口的车辆被案外人浙江某公司的人员拖走,丁某诉求张某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各项损失58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交易行为扰乱正常车辆的市场交易秩序,严重损害车辆合法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的正当权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对于买卖行为的无效均负有过错,应当承担同等的责任。法院按照各自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张某向原告丁某返还购车款16500元。
在车辆交易时,均明知车辆为抵押车辆不能办理过户,依然进行低价交易车辆,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买卖抵押车辆的交易,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董广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