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官说法

【以案说法】KTV背后的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的成长陷阱

发布时间:2024-11-26 17:28:27


在当今社会,未成年人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案例,旨在通过此案例,警醒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案件经过


为提高KTV经济效益,在明知娱乐场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系违法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等人抱有侥幸心理,先后参与组织张某某、牛某等10名未成年人在KTV内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并从中抽成非法获利三万余元。接到举报后,侦查机关当场查获正在进行有偿陪侍的九名未成年,并抓获涉案人员王某、刘某等人(已另案处理)。2023年10月25日,经依法传唤,被告人赵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

案件审理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多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并予以控制、管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行为,妨害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其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首先,社会各界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其次,对于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不贷,以儆效尤。最后,家长和学校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远离不良诱惑和违法活动。

总之,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以营利性为目的陪侍提供条件。

责任编辑:董广雨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71224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