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典”在身边:“定金”和“订金”的不同

发布时间:2025-02-08 17:28:02


在订立一些合同时,我们会听到“ding金”一词,那么是“定金”还是“订金”?你知道它们有什么不同吗?别看它俩只是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却截然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那么,在“定金”与“订金”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已交付“ding金”的性质呢?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

定金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2、必须书面约定(口头约定无效);3、自实际交付成立(未交付不承担违约责任);4、定金约定必须明确(不明确视为未约定)。

订金的给付属于单方行为,一般情况下理解为提前支付的价款,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无论哪一方发生违约情形,给付一方均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发生违约情形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订金的全额返还与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是一回事。如果因给付订金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可以向给付订金方要求赔偿损失;反之,接受订金一方违约造成支付订金一方损失,支付订金一方不仅可以要求全额返还订金,还可以要求赔偿违约损失。

“定金”和“订金”的不同,你明白了吗?

责任编辑:范县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71228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