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供述称醉酒记不清楚案发经过,但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是否可以认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是否认定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罪行的供述与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相一致。它要求如实供述罪行。如实:要求尽量与客观犯罪事实一致,由于人的表述能力和记忆等限制,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供述:应当是较为自愿的。罪行:指投案人自己的罪行,而非他人的罪行或者自己违反道德的行为。其供述的应当是主要罪行,而非细枝末节。
原则上,没有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辩称喝醉都记不清的,不能认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为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分子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通过其与司法机关配合,表现出积极的悔罪态度,降低了取证的成本。如果仅辩称记不清,就没有交代出关于犯罪的具体事实,既不能证明其悔罪服法,也不能完善证据体系,为司法机关追诉犯罪提供客观帮助。如果将此种方式认定为如实供述,进而从宽处罚,将给犯罪分子心存侥幸、避重就轻留下余地,形成“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现象。但是,“法不强人所难”。在特殊情况下,确有证据证明其犯罪时已经处于高度醉酒状态,则不能苛求其对犯罪过程进行完整交代。此时,其虽称醉酒记不清具体过程,但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的,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即,此种情况下如实供述“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已经限缩至如实供述“其客观上所能回忆起的犯罪事实”。同时,这种情况下虽然允许其进行“概括性如实供述”,但不允许“可能性如实供述”。其如果称记不清了,可能是我做的,也可能是别人做的,那么仍然不能适用这种极端例外的限缩。
综上,是否认定“如实供述”,需要根据案件证据反映出的事实状态,参考被告人酒后行为表现、平时的酒量、到案后多次供述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如果能够认定如实供述,在此基础上,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认定认罪认罚。